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4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5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0时53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5****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大道**酒吧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47.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稀芝
检察官助理:王一如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联系电话为185********,担保人封某某联系电话为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