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1时33分,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3****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桐梓县松坎镇三元收费站进入兰海高速往桐梓县行驶,当其行驶至桐梓收费站出口时,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08mg/100mL。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证人令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某某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0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明强
检察官助理:黄 芳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0868****;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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