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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号,住扬州市邗江区**小区****室。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陆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陆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KC****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扬州市平山堂西路陆琴脚艺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5.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芹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扬州市邗江区**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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