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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川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93********,无业,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小区**号楼**车库(户籍所在地桦川县**乡**村)。2018年2月1日因聚众赌博被桦川县城南派出所行政拘留3日并追缴非法所得200元。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我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22时许,陆某某酒后驾驶黑D****7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繁荣路锦绣家园小区门前路段时,遇巡逻民警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陆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对其提取血样送检,2020年11月25日经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旭红

2020年5月 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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