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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00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广南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镇**镇**村**号。暂住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记录。2020年4月19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陆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时2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醉酒(经检验,陆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97.99mg/100ml)驾驶云H9T****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常平镇公园路路段时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29日,常平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人口信息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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