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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2********,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会泽县**镇**村委**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9时48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云D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会泽县**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陆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9.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查获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陆某某2个月拘役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媛

2021年1月1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478741****。

2.卷宗2册、卷外笔录1份、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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