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0********,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贵州省盘县人,现住云南省明市官渡区**宿舍**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永胜县客运站驶往永北镇农贸市场方向,21时51分许,当车行驶至永胜县永北镇**路**街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提取陆某某静脉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陆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0.95mg/100ml血。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陆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林芳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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