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1********,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1日17时10分,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蒙草线由蒙自市城区方向往草坝方向行驶,行驶至**村****门前路段时,与段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面包车相撞,导致其摩托车倒地侧滑过程中又撞上行人封某某,造成被害人封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陆某某、段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陆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2.47mg/100ml。

案发后,被害人段某某报警,被告人陆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70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