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23时14分,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指令称:西畴县**镇**派出所门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请出警处理。接到报警后兴街中队民警立即出警处理。调查过程中发现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陆某某有饮酒后驾车嫌疑,便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被测试人陆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是218.8mg/100ml。2019年10月03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陆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处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6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查询件、现场查获照片等;
2.证人证言;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元富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478766****;
2.卷宗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目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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