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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锐思迪尔(公关)北京**公司市场总监,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蓝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2)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张自忠路东单中医门诊部门前时,与正常行驶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A****8)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邢某某、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蕾

检察官助理:秦腾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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