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报废车辆闽H*****号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玉瑶村往水吉镇方向行驶,途经建阳区水吉高速口路段(302省道65KM+50M处),与周某某驾驶的湘A*****号小型轿车发生剐蹭,造成陆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周某某即停车报警,被告人陆某某亦在现场等待处理。民警到达后,对被告人陆某某进行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56.7mg/100ml,遂带陆某某到水吉卫生院抽血检验和救治。2019年12月18日,经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陆某某血液酒精检验结果为143.1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陆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取得当事人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前科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取得当事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建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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