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20时13分左右,被告人陆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桃源路路口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陆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36.82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支队检测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陆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继臣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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