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明光市**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皖MQ****小轿车沿体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顺路口左转弯时刮擦本市居民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致吴连人带车摔倒。陆未察觉,仍驾车离开现场,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陆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5.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昕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住在明光市**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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