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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宝应县**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宝应县********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苏K5****小型轿车,沿宝应县**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学南门东侧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而案发。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书认定:陆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5.7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兴阳

检察官助理:潘昊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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