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宝应县**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苏K5****小型轿车,沿宝应县**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学南门东侧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而案发。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书认定:陆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5.7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兴阳
检察官助理:潘昊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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