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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HB****号二轮普通摩托车沿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X521线广东财经大学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该路段机动卡点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陆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4.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书证;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钱敏华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有限公司宿舍**座**,联系电话1390242****;

2.全部案卷材料一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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