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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信宜市中兴街往信宜市丁堡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信宜市迎宾大道城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民警带陆某某到信宜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陆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7.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信宜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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