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2********,壮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住**乡**村委会**三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云H*****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性质为非营运)从新街村拉学生到旧莫乡上学,15时12分许行驶到旧甲线旧莫至甲板1公里+5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陆某某驾驶的云H*****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7人,实载人数18人(超过额定人数比例157%)。陆某某未取得营运资格从事旅客运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乘车人信息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农某某、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王某甲、陆某丁、陆某戊、陆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未取得营运资格证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4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