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46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4日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桂L****5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江滨二路“精诚大业”门口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桂L****7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被告人陆某某受伤,接警后民警到现场勘查。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陆某某带至百色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将所抽取的血样送至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的陆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99.18mg/100ml。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查获经过;
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贵将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869****);
2.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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