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某某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行驶到昆明市晋宁区晋城**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8.44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莹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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