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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6〕411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邳州市******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3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苏CE****号轿车沿邳州市运单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0.7KM处,与冯某某驾驶的苏CA****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陆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9.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6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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