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61970********, 汉族,高中文化, 江苏**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靖江市**镇**村**坝**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5日零时53分左右,被告人陆某某持3210861970********号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号小型轿车,沿江平公路由东向西行至本市马桥镇四圩港东侧路段(Z03县道29Km处)时,其车前部撞击道路南侧的路灯,致 其车辆与路灯损坏,后弃车逃逸。同日2时40分许其接民警指令后返回现场,被处警民警查获。
当日3时50分,被告人陆某某被抽取了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
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已赔偿被损路灯所属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凤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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