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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23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油漆工,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现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F**。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傍晚,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浙DW****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暨阳街道江东路驶往**街道**村暂住的地方,后又驶往兴业五路去接妻子下班。17时17分许,途经诸暨市协和西路5号地方,与卓某某驾驶的浙DY****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某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陆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5mg/100ml。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桌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呼气测试,提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陆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彭校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移送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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