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82********,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一出租屋。因本案无证驾驶,于2019年12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6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陆**在福清市北前亭村其朋友住处饮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女士助力车途经福清市清宏路与福玉路交叉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普通二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陆**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行车路线图、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胜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陆**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剑辉
检察官助理:魏阳妍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陆**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一出租屋;
2.卷宗2册共计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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