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5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5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扬州市广陵区******。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0时32分左右,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苏UH****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杭集镇曙光路与龙王路叉路口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4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艳丽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广陵区**镇**街**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