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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601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疆第十师****物业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第十师北屯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搭载雷某某,沿北屯镇阿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阿山路便民警务站前路段处,与被害人熊某某驾驶的新HT****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追尾。经检测,被告人陆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雷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丽君

检察官助理:单庆凯

2020年6月2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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