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罪)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陆某某,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6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江苏省东台市**局干部,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东台市**湾**幢**单元**室。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持C1证驾驶苏J8****小型轿车沿东台市范公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星锐宾馆门前路口转弯向东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陆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检验鉴定意见; 

5.公安机关出具的陆某某行驶录像、抽血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伟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