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翠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141964********,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伊春市**社**社**,户籍地伊春市伊美区**街**委**组,住伊春市伊美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受贿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执行。
本案由伊春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陆某某在担任伊春区**期间,被黄某某(另案处理)以公开隐私相要挟,向其索取人民币200万元,陆某某因资金不足,向黑龙江**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某索取人民币200万元让其交予黄某某,并承诺将来会通过**集团的拆迁工程来补偿其损失。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将受贿款项全部上交至中共伊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经调查,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主动向监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明细等;
2.证人林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在调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泊涛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伊春市伊美区;
2.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据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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