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5********,汉族,专科文化,系云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利用其经营的云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汽车贷款贴息业务,在**公司的经营收入不足以支付贴息业务所需支出的情况下,先后与1294名购车人员签订《汽车分期贷款贴息服务协议》并一次性收取了第一年12期的利息费共计人民币9100879.86元,约定由**公司每月定期向购车人支付贷款利息,共需支付36期。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只为购车人支付了人民币7081924.42元的贷款利息,其余2018955.44元未用于贴息业务也未返还给购车人。**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于2019年1月14日停止运营,被告人陆某某随即逃匿。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汽车分期贷款贴息服务协议》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方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合同款后逃匿,数额达人民币2018955.4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继红
检察官助理:陈娜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_伍拾伍册、光盘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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