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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60********,壮族,文盲,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民委**小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迷蒙蒙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到**镇**村民委**小组“**”耕地,用随身携带的火机点燃地里的杂草,案发时陆某某积极扑火,因天干、风大烧着集体森林,经鉴定,陆某某失火过火面积为93.5亩,其中,过火林地面积84.2亩,耕地过火面积9.3亩,树种为灌木林,林种为薪炭林。本次火灾同时烧着农某某、李某某的重楼,陆某某已经和农某某、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20000元经济损失,已赔偿10000元,余下1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赔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机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申请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网上在逃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赔款收条、重楼赔偿协议;3.证人农某某、陆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农某某、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判处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政民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87809***,保证人:农金良电话136194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3页。

3.起诉书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证据目录、光盘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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