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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5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现住广南县**乡**村民委**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由广南县公安局董堡派出所执行。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9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到广南县**乡**村委会**小组小地名为“罗弄”处自家田地内,用其随身携带的一个气体打火机点燃田里钐好的杂草堆。之后陆某某一直在旁边守着火堆,但因当天天晴风大,风将燃烧着的杂草吹到旁边的山林内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发生火灾后陆某某积极参与打火,并于当天中午主动到罗瓦村委会报案。此次森林火灾烧到罗瓦村小组村民何某某、何某甲、陆某甲、农某某、陆某乙、何某丙等户的杉树、桉树及云南松等林木。后经陆某某与经济林木被烧人家进行协商,双方商定由陆某某帮被害人补种树苗。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森林火灾的过火范围总面积为394.21亩,地类涉及有林地、灌木林地、宜林地。其中,有林地面积为283.46亩,林种为用材林,过火林木蓄积为1106.1598m3 ;灌林木地面积为4.53亩,林种为薪炭林,无过火林木蓄积;宜林地面积为106.22亩,无过火林木蓄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烧山林的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丙、陆某丁、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何某甲、陆某甲、陆某乙、农某某、何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燃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红

    2020年1120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待诉,电话:18469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58页,散卷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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