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一辆无车牌女装摩托车途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大道松岗桥路段时,看见民警李某某和辅警周某某等人在此路段设卡查车,为逃避检查遂掉头逆向行驶。此时周某某上前拦截示意陆某某停车,陆某某因害怕自己驾驶的摩托车没有上车牌及没有戴安全头盔被处罚,遂加大油门企图强行逃脱,导致将周某某撞倒在地并致其右小腿擦伤(经鉴定,周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属未构成轻微伤)。随后,陆某某被在场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江伟浩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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