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5年l0月l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车牌为桂N****8的货车违法超载货物在S103省道行驶,货车行至横县新福镇路段时,被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福中队民警某某某带领3名辅警驾驶车牌为“桂A****警”的警车开展路查,陆某某拒绝停车配合交警检查,并以减速停车后突然加速超车的方式多次试图超越交警所驾驶的执勤警车逃避检查,最后在S103省道新福镇车站门前路段将交警执行公务的警车撞坏后才被迫停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横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损坏的警车桂A****警进行损坏修复价格鉴定,桂A****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损坏修复价格为人民币伍仟柒佰捌拾元整(人民币578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车辆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红      

检察官助理:周宝朝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