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1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陆某某在自家门面里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2019年12月18日,镇雄县住建局、镇雄县市场监管局、镇雄县公安局等单位工作人员联合到陆某某家中检查瓶装液化气,发现有超期瓶及报废瓶,工作人员要将超期瓶及报废瓶依法扣押时,陆某某采用推倒液化气瓶、拉扯工作人员衣服裤子、用脚踢工作人员并辱骂、威胁工作人员阻碍依法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2.朱某某、康某某等人书写的情况说明;3.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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