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乡**村**号,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3月8日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2月2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与朋友杨某某酒后在介休市北坛东路宋古乡宋古村口(现代汽车4s店附近)打车,乘坐薛某某驾驶的晋KT****出租车时,因上车后与薛某某发生口角,遭到拒载。因该陆坐在出租车上不离开,薛某某电话报警。介休市公安局于当日23时07分接到薛某某电话报警后,由城关中心派出所曹某某安排民警侯某某、贾某某前往现场处置。民警侯某某、贾某某到达现场后,该陆拒不配合民警调查询问,一直叫嚣、恐吓民警。经侯某某再三警告,该陆依然拒绝配合,并推搡、拉扯侯某某。侯某某见无法控制现场,便电话请求增援。该陆打开手机拍摄侯某某时被侯某某夺下,该陆遂踹了侯某某一脚。增援民警曹某某、李某某等赶到现场,口头传唤该陆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该陆仍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在民警曹某某多次警告未果后,将该陆强制带上警车。在返回派出所的途中,该陆继续言语威胁民警。回到派出所门口,民警李某某将该陆带下车时,该陆踹了李某某腿部两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酒后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言语侮辱、威胁、脚踹出警民警,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冀红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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