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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忻府区人,无业,住忻府区**街**巷**号。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5月18日、5月22日,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区***街***巷**号其家中先后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土制海洛因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指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两年内容留一人三次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屈海东

检察官助理:兰静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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