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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灌南县**镇**村**组**号,现住新安镇**路**小区楼**单元**室。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公务罪,于2004年1月16日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11月29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1月11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因吸毒,于2017年12月1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处罚款伍佰元;因吸毒,于2019年6月1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社区戒毒叁年;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中旬某晚,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县**镇**小区楼**单元**室其卧室内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11月2日晚,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县**镇**小区楼**单元**室其卧室内容留相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中旬某日,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县**镇**小区楼**单元**室其卧室内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县**镇**小区楼**单元**室其卧室内容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三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德立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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