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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99********,壮族,大学专科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上思县**乡**村**屯**号,住址:上思县**镇**小区**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晚,被告人陆某某、吸毒人员黄某甲(已另案处理)、吸毒人员刘某某(已另案处理)在上思县思阳镇江滨路金城江烤鱼一起喝酒,4月2日1时许,三人醉酒一同返回上思县**镇**小区**号陆某某家客厅内休息,期间吸毒人员黄某乙(已另案处理)也来到陆某某家中。此时吸毒人员刘某某就拿出此前在南宁购买的用一元人民币包好的毒品“K粉”,由被告人陆某某拿出自己的兴业银行卡,由吸毒人员刘某某将用银行卡将毒品“K粉”压粉碎,再用另一张一元人民币卷成管状四人依次吸食,直至将毒品吸食完。4月2日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吸毒人员黄某甲、吸毒人员刘某某、吸毒人员黄某乙在广西上思县**镇**小区**号房客厅被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经依法讯问,陆某某对自己在家中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刘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法,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立宇

检察官助理:林思屹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件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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