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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1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4日15时许,在被告人陆某某位于河池市宜州区**镇**街**号的家中,陆某某和其同居的女友韦某以及其朋友卢某、“老廖”、王某某、杨某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韦某、卢某、王某某、杨某等人,陆某某和“老廖”当时翻墙逃跑,从现场查获自制的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经鉴定,查获的“冰壶”内装的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明知他人系吸毒人员,仍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兰巧燕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广西河池市宜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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