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19〕58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淮安市淮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淮安市淮安区**镇**巷**号。被告人陆某某曾因吸毒,于2017年11月29日被淮安公安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被依法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区**镇**巷**号自己家中卧室内,容留张某某、刘某某、倪某某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自己亦参与吸食。
被告人陆某某系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陆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婷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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