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6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屯**号,住广西平果市**镇**路**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在自己经营的广西平果市马头镇民生街**号**旅社进行卖淫活动。2020年8月5日22时许,民警在对陆某某经营的**旅社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兰某某、廖某某和黄某某、徐某某共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
2、证人兰某某、廖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天由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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