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0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家住三宝街道*****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凌晨,何某某与被害人易某在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牛街小区何某某经营的烧烤摊处因烤烧烤一事发生口角,在此过程中,余某(与何某某母子关系、另案处理)也与易某发生口角,余某因担心易某闹事并对其及其家人不利,遂邀约其同学杨甲(另案处理)到场帮忙处理此事。杨甲随后邀约了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余某家烧烤摊。后杨甲等人受到易某的辱骂、挑衅,杨甲随即又直接或间接邀约了被告人陆某某、杨乙(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车携带刀具赶至现场,后杨甲、杨乙、孔某某、王某某等人持刀具对易某、荀某等人进行追打,致易某和荀某受伤。期间,陆某某驾车参与追赶易某等人。杨甲、陆某某等人后又驾车将易某带至****小区背后的山上继续殴打。在**小区追打过程中,杨乙等人还燃放了事先准备的“大西炮”,致被害人荀某某等人的车辆受损。经鉴定,荀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易某伤情为轻微伤。两辆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2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判决书、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余*、杨甲、杨乙、孔某某、王某某、常某某、邓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荀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曲)公(司)鉴(理)字[2018]710号、曲珠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1070号、曲珠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1189号、云诚业价评(认)字(2018)第QJ-021号;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陆某某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陆某某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道严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叁张。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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