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泰州市海陵区**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兴化市**镇**村东**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陆某某无故与金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互相辱骂,并约定次日下午2时到兴化市**镇**广场打架。2020年2月2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随身携带水果刀1把到达**镇**广场,未找到金某某,双方又通过QQ互相辱骂。之后,被告人陆某某通过孙某甲(另案处理)在QQ上约金某某到**镇**广场打架;金某某通过QQ指使王某某(另案处理)到**镇**广场与陆某某打架。2020年2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与王某某在兴化市**镇**路**西侧的路上相遇并发生斗殴,王某某用拳头将陆某某打伤,陆某某持刀将王某某捅伤。经鉴定,双方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王某某及其监护人对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信息、QQ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孙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程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另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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