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532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7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在未得到任何政府部门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强行在新建区流湖镇流湖街菜市场内非法收取流湖街菜市场个体摊贩“卫生费”,每次向市场摊贩邹某甲、冯某某、邓某甲、邓某乙、周某某、甘某某、李某某、邹某乙、喻某某、陈某某、邓某丙、钟某某等人强行收取每日每位2元至20元钱不等的费用。如果有摊贩不缴纳费用,被告人陆某某便以辱骂或收缴摊贩秤砣等方式强行收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建县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谅解书、谅解意见书、归案经过、邹某丙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蔡某某、邹某丁、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长时间对多人进行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晓扬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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