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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0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洪龙,广东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下午,佛山市**服务有限公司交通救援工作人员范某某李某某驾驶救援车辆在广三高速小塘段往三水方向开展路面救援巡视工作,行驶至距离狮岭出口1350米路段时,二人发现潘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陆某某等人使用粤E7****号牌小货车拖曳一辆故障货车在高速路上行驶,便将上述车辆截停在应急车道上,潘某某心生怨愤,与陆某某立即下车,上前殴打范某某,随后潘某某打电话纠集人员前来帮忙。麦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驾驶粤E5****小车到达现场后,与潘某某陆某某等人一起围堵救援工作人员范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对三人拳打脚踢,致范某某李某某受伤。2019年10月18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附近抓获了陆某某,从其身上起获了一台OPPO牌手机。

经鉴定:(1)李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损伤,上述损伤属轻微伤。(2)范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面部软组织损伤,上述损伤属轻微伤。(3)陆某某案发当时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其于2019年9月26日涉嫌寻衅滋事行为具有限定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范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碟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案扣押款物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小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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