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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未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栋**房,住上述地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在广州市花都区**路**号**小区门口附近,因自己遗失身份证而辱骂保安。后被害人马某甲(男,2018年**月**日出生)途径该处,被告人陆某某用手打被害人马某甲头部,在其准备将马某甲抱起并摔在地上时被小区保安制止;马某乙抱着被害人满某某(女,2020年**月**日出生)途径此处,被告人陆某某用手打被害人满某某头部。过程中,多名人员途径小区门口附近、旁观到上述行为。经鉴定,马某甲符合钝性暴力致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未达轻微伤;满某某符合钝性暴力致右颞部头皮挫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陆某某于当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事后,被告人陆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马某甲、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娟娟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2661****,1801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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