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3********,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东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窜到东兰县亿东精选酒店大厅并敲打柜台的挡板,服务员莫莉青听到响声就从值班室出来,看见陆某某正在敲打挡板的门。莫莉青发觉陆某某喝醉了于是劝其回家,陆某某不听劝,脸色很凶,因为害怕被打,莫莉青就跑上六楼向客房经理宋筱路汇报并报警。陆某某进到前台内,用脚不停地踹值班室的门,还捡起独脚凳、圆凳等物品打砸,接着又动手损毁前台电器设备及线路,推翻前台办公桌等。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陆某某传唤到派出所。经东兰县价格认定中心对亿东精选酒店被损毁财物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价格为11623元。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及勘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坚
检察官助理:陈春妙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东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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