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3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25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陆某甲逮捕,当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施某某、朱某甲在南通市**城**号楼**室成立小额放贷公司,并在办公点外悬挂“**装饰有限公司”招牌,掩饰其所从事的非法放贷业务。期间,施某某、朱某甲先后纠集了张某甲、张某乙、唐某某、朱某乙、沈某某、朱某丙、丁某某、钱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加入该放贷公司,对外联系放贷业务、催收债务,并纠集被告人陆某甲多次帮忙催收债务。
施某某、朱某甲伙同公司人员联系放贷业务,利用借款人迫切需要资金的心理,以违约金、保证金、家访费、中介费、预付利息等名义与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采取安排人员跟随借款人至家中探访的方式,制造还款压力。施某某、朱某甲为快速收回本息,赚取高额违约金等费用,指示被告人陆某甲及张某甲、沈某某、朱某丙、张某乙、唐某某、钱某某、朱某乙、丁某某等人采取上门逼债、向借款人近亲属滋扰、张贴寻人启事、驻留在借款人家中、在借款人家喷写逼债大字、非法拘禁借款人等方式逼迫借款人还款,强行索要财物,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
施某某、朱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陆某甲及张某甲、沈某某、朱某丙、钱某某、张某乙、唐某某、朱某乙、丁某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南通崇川等多地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陆某甲参与实施寻衅滋事3起,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许某某至朱某甲、施某某处多次借款,并以其妻子的牌号苏EN****的轿车抵押,朱某甲即在车上安装GPS定位并留下该车备用钥匙。2017年8月22日,陈某某经许某某介绍向朱某甲借款,并于当晚请许某某等人吃饭唱歌消费。次日,朱某甲得悉陈某某借款后请许某某等人消费后,伙同被告人陆某甲及张某乙驾车至如东找到许某某,强行向许某某索要得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10条中华香烟,事后朱某甲将1条香烟交给被告人陆某甲。
2.2017年12月某晚,施某某为向被害人黄某某逼要欠款,纠集被告人陆某甲及张某甲、唐某某等人来到南通市**区**城黄某某住处向黄某某及其家人催要欠款,并强行驻留在黄某某家中,制造还款压力,后黄某某亲属愿意为其担保,施某某等人才离开现场。数日后,黄某某在母亲陪同下向施某某偿还债务。
3.2018年3月19日,陆某乙由费某某陪同至南通**城朱某甲、施某某处借款10万元,陆某乙得款后为躲避债务,偷偷乘坐费某某驾驶汽车回到启东。次日,朱某甲、施某某纠集被告人陆某甲及张某甲、朱某丙、唐某某、张某乙等人至启东市**镇某某商务宾馆寻找到费某某,让其联系陆某乙还款并报警。嗣后,被告人陆某甲及朱某甲、施某某、张某甲、朱某丙、唐某某、张某乙等人又跟随费某某至派出所,并在看到费某某离开派出所后又继续跟随,发现费某某返回派出所无法继续跟随后,离开启东。
被告人陆某甲于2019年1月9日,在南京**区某宾馆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陆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陆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甲及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朱某甲、施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采用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施某某、朱某甲纠集被告人陆某甲及张某甲、沈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被告人陆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陆某甲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兵
检察官助理:陈华
2020年7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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