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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组织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的村民维护沟渠,因与**村**组的村民发生矛盾后,陆某某组织陆某甲等人在陆某某家旁边,将通往青松组的公路挖断,导致车辆不能正常通行。此后,**镇人民政府出资500元钱作为修路费用,挖断的路才得以恢复正常通行。

二、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村**组的村民与同村的**组村民因吃水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陆某某组织**组的村民到陆某甲家开会,强行要求**组的每一户人先后出资500元钱给其到毕节进行上访,威胁不出资的人户,上访完水通后不让其吃水,水管接通都要挖断。陆某某收取了3000余元后,组织陆某甲等人到毕节城区进行上访,上访后至今未和出资的村民清算账目,上访剩余的钱财由陆某某非法占用。

三、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陆某某的妻子穆某某等人因阻止在**组修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工人施工,被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派出所核实后用车将穆某某送回家,3月30日陆某某以妻子穆某某被**派出所传唤时坐车晕车为由,用板车将穆某某送到**村公所后就离开了,导致该村公所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信访接待台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龙兴

检察官助理 张丽

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已装订于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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