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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8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9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路**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麻汕市场对面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陆某某和谢某甲、林某某(两人另案处理,已逮捕)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商量参与开设赌场。2020年6月18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和谢某甲、林某某分别在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麻汕旧派出所后面一厕所附近、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麻汕中学对面荔枝树头附近、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麻汕村委会帮顿村附近、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新塘村委会洪某某小卖部门口开设赌场,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谢某甲负责发牌抽水,赌博期间每把抽水100元至200不等;林某某负责带赌客前来赌博;被告人陆某某为开设的赌场望风看水共六晚,每晚报酬100元,共获利500元。

2020年6月24日零时许,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红丰派出所民警在红丰镇新塘村委会洪某某小卖部门口现场抓获参与赌博相关人员。2020年7月8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麻汕市场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2.证人洪某某、钟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何某某、谢某乙、费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为赌场望风看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良鹏

检察官助理:谭丽敏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已附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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