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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辽中县**镇**村**号**,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开始在**赌博网站上参与赌博。2020年7月31日,陆某某将其在赌博网站上生成的专属二维码提供给党某某,将党某某发展为其下线参赌人员,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9月18日党某某共计参与赌博19次,流水账单共计人民币6928元,被告人陆某某从中获得赌博网站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侦破报告、被告人陆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材料、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陆某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党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勇

检察官助理:翟小莹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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